(2015)定法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欠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初字第00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判员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