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二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丽莉、李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莉,李世林,张有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林。原审被告:张有增。系王丽莉之夫。上诉人王丽莉与被上诉人李世林、原审被告张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上诉到我院后,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王丽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王丽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用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王丽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李成立审判员 马友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怡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