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被告:包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