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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登元与被告喻仲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登元,喻仲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韩登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喻仲仁,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登元与被告喻仲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登元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登元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登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韩登元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