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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卢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0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宝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及其母亲等人以卢某甲父亲卢继冲被孙某乙等人打伤,索要医疗费为由,用电瓶三轮车将患病的卢继冲拖至孙某乙家,强行撬门、砸门,直至第二天下午仍未离开。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卢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及其母亲王某丙等人以卢某甲父亲卢继冲被孙某乙等人打伤,索要医疗费为由,用电瓶三轮车将患病的卢继冲拖至孙某乙家,强行撬门、砸门,并将穿着寿衣的卢继冲放在孙某乙家卧室床上,且王某丙等人在孙某乙家哭闹,经多次劝阻,直至第二天下午仍未离开。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卢某甲取得孙某乙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甲、卢某乙、马某、潘某、任某、毛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证言,被害人孙某乙陈述,灌云县公安局出警录像,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海洋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二、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三、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