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超其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罗马假日广场盈丰楼608室。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被执行人:黄超,女,生于1986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超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638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