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东阳市黄秀皮塑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黄秀皮塑有限公司,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东阳市黄秀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黄田畈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国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67号。法定代表人吴卫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晓东,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堵昕哲,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阳市黄秀皮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愿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黄秀皮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吉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