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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万良与安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良,安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30-1号原告秦万良,现住农安县。被告安明才,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万良诉被告安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万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明才经营的新河粮库的烘干塔和输送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杜桂芹名下的位于农安镇西关村2号住宅楼幢号2/6-34,3门3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00094**号)、位于农安镇富苑小区3号楼幢号2/3-105,2门3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00235**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二、查封被告安明才经营的位于架马吐镇才家窑村的新河粮库的烘干塔和输送机,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