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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顾兴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顾兴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4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2号。负责人江志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维亚、王国誉(特别授权),该支行员工。被告顾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被告顾兴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春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