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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敏、何飞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敏,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854号申请人执行人姚敏。被执行人何飞。法定代表人吴洪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敏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127元,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何飞离婚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被执行人何飞主动支付的执行款15277元,已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姚敏(剩余款项150元退还给何飞),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补偿款部分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