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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小楼与邵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024号原告杨小楼,男,1986年9月13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曹亚辉,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琦,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第三人通用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楼诉被告邵琦、第三人通用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楼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杨小楼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小楼负担。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