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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08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榕因与被申请人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志攀、安俊峰、赵晓玲、吴朝阳、安俊伟、王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榕,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志攀,安俊峰,赵晓玲,吴朝阳,安俊伟,王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8262—1号申请人:马榕。被申请人: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攀,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禹州市颍川办东十里村。被申请人: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俊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禹州市阳翟大道与颖顺路交汇处。被申请人: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玲,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环路转盘南路西01号。被申请人:赵志攀。被申请人:安俊峰。被申请人:赵晓玲。被申请人:吴朝阳。被申请人:安俊伟。被申请人:王占勇。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保字第082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志攀、安俊峰、赵晓玲、吴朝阳、安俊伟、王占勇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晓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及财产申请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赵晓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