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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国荣与被执行人马秋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荣,马秋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袁国荣,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马秋妮,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南卫乡高埝金村新卓*组。申请执行人袁国荣与被执行人马秋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国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秋妮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