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特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洋与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程少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洋,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程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特保字第10号申请人:于洋,系瓦房店市共济宾馆经理。被申请人: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莲山镇水门子村。法定代表人:程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程少君,系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大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于洋与被申请人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程少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普兰店市莲山街道水门社区,使用面积为10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普国用【2013】第29号),该宗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大连甘井子汇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另有人民法院五轮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少君在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股权,该股权已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本次申请查封上述两项财产的保全价值为590万元。同时原告提供担保人郭桂荣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华路19-1号房屋,建筑面积834.3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瓦房权证共私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普兰店市莲山街道水门社区,使用面积为10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普国用【2013】第29号),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程少君在大连益权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郭桂荣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华路19-1号房屋,建筑面积834.3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瓦房权证共私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仍由原所有权人占有和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XX鹏审判员 车延滔审判员 唐 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