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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冀鑫物贸有限公司、井陉县永安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冀鑫物贸有限公司,井陉县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17-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红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冀鑫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涧底村北。法定代表人杨保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井陉县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村。法定代表人高永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井陉县永安煤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喂煤机2个给煤机2个输送机6个破碎机2个主筛2个副筛8个浓缩池2个渣浆泵4台配煤机2套变压器2台地磅1台振动筛2个洗煤机2台清水泵2台压力机4台配电室设备一套)及50亩场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