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贺军与王新、李伟、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72-1号申请人贺军,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新华,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李伟、李新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3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