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山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薛兰芳与南通市虹桥第二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兰芳,南通市虹桥第二小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薛兰芳,1959年1月16日。委托代理人陈宇淦,海安县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虹桥第二小学,住所地南通市虹桥新村17幢副1号。法定代表人刘昕,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兰芳与被告南通市虹桥第二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兰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虹桥第二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兰芳撤回对被告南通市虹桥第二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薛兰芳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阳书 记 员 毛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