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庄子锋与黄兴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子锋,黄兴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371号原告庄子锋,男,197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泉,男,1979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子锋与被告黄兴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子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庄子锋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强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