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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陶全贵与张焜龙、亓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全贵,张焜龙,亓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84号原告:陶全贵,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焜龙,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亓芬,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陶全贵与被告张焜龙、亓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全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陶全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全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陶全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