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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刘翠菊与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菊,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刘翠菊,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松苑小区13栋1108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翠菊诉被告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翠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即212.5元由原告刘翠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