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终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任庆亭与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庆亭,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1533号上诉人任庆亭,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桑印章,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马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萌,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庆亭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 海 波审判员 徐 占 理审判员 林 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春萍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