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刘利国、谭莉伟、鸿鑫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刘利国、谭莉伟、鸿鑫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范铁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岩,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利国,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谭莉伟,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乐陵市。被告:鸿鑫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刘利国、谭莉伟、鸿鑫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闻 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