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叶祥敏抢劫、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0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祥敏,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祥敏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祥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从2014年8月份开始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陆某君、骆某花加入被告人叶祥敏、翟某军(另案处理)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并聚集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宿舍XX房出租屋开展传销活动,其中叶祥敏是“主任”级别,管理传销活动。叶祥敏要求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等人对每一个新到的成员要搜出其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交其保管。2014年8月21日,被害人刘某甲被一名叫“黄某秋”的女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上述传销窝点,后由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等人将刘某甲按在地上,由叶祥敏等人殴打刘,强行将其身上的银行卡等随身财物抢走,并由王某忠、叶祥敏、翟某军逼问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由王某忠用手机查询银行卡的余额。得手后,叶祥敏将刘某甲银行卡内的3800元取走据为己有。同年9月1日,被害人叶某被其朋友“潘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上述传销窝点,后由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叶祥敏、翟某军等人按住叶某搜其随身财物,叶某反抗,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按住其身体,叶祥敏等人用拳脚、翟某军手持摩托车轮胎对其进行殴打,强行将叶某身上的银行卡等财物抢走,后由王某忠、叶祥敏逼问叶某银行卡密码、查询其银行卡的余额。得手后,叶祥敏将叶某银行卡内的49500元转至自己卡上。被害人刘某甲、叶某在平山街道某宿舍XX房被拘禁期间,手机被叶祥敏、王某忠等人扣押,被限制与外界联系,且由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轮流看守,包括吃饭、睡觉、上厕所都由该三人跟着,陆某君、骆某花则每天以陪被害人打牌、聊天、上课等方式协助看管刘某甲、叶某。直至9月12日,刘某甲、叶某从该传销窝点逃脱。2014年10月8日,被害人王某被“雨芯”以找工作为由骗至惠东,并由“雨芯”和骆某花一起将其带至传销窝点,后由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等人威胁其交出身上的财物,将其身上的银行卡等财物抢走后,由王某忠逼问其银行卡密码,查询其银行卡的余额,王某则由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陆某君、骆某花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看管。同年10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平山街道办事处某宿舍XX房将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陆某君、骆某花抓获,并成功解救了被害人王某。2015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邮政分局西正路营业厅将被告人叶祥敏抓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现场方位图、照片、勘察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貌。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祥敏的户籍信息情况。4、银行取款照片,证实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叶祥敏在惠东平山华侨城取款机取款的照片,经骆某花、王某飞、陆某君、王某忠、张某忠辨认,取款人为叶祥敏。5、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9月4日,叶某的银行卡(62×××92)转了49500元至叶祥敏的卡号(62×××21)。刘某甲的银行卡(62×××74)2014年9月1日分两次被取走3800。王某的银行卡(62×××40)2014年10月13日被取走1900元。其中叶祥敏的卡号(62×××21)在惠东城南营业所开户,2014年9月10日,在东莞市大岭山广场支行现金销户。6、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邮政分局西正路营业厅将被告人叶祥敏抓获。7、被告人叶祥敏和同案人骆某花、王某飞、陆某君、王某忠、张某忠的供述材料和同案人骆某花、王某飞、陆某君、王某忠、张某忠对叶祥敏的辨认笔录:(1)同案人陆某君的供述材料:我于2014年8月底(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左右,我在网上认识的男网友(男性,年约25岁,外地人,身材中等,短头发,身高约l65CM,其他信息不详)叫我过来惠东平山,之后我就从重庆坐车来到惠东汽车总站后那名男网友就过来接我了,之后我就和他一起到了惠东平山某宿舍XX号房,去到那名男网友就离开了,之后我就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号房内上班,他们叫我负责陪那里的人聊天、打牌、做饭等,他们称他们是天津天狮发展有限公司的,之后他们还给我上课讲了很多里面可以挣钱的业务,听了他们讲课后我就留下来了,直到有一天一个陌生女子带来了一个姓刘的男子,之后他们就带那名姓刘的男子到了一个房间,当时我在做饭,之后他们就安排了一个位置给那名姓刘的男子休息,之后我每天都陪他聊天打牌后得知他叫刘某甲,之后我和骆某花每天就陪着他打牌和聊天,有时候轮流讲讲天津天狮的业务课程,有时候轮流做饭,到了9月初,他们又带来了一名叫叶的男子,他同样被叫到了一个房间里面去了至于他们在房间里面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之后他们也安排了一个地方给那名姓叶的男子休息,我和骆某花也是每天陪着她聊天打牌、上课后得知他名叫叶某,直到9月中旬的一天不知道谁说有人报警,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第二天得知没事后我们就到回去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而叶某和刘某甲已经不在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了,之后一直到了2024年10月8日左右,一名陌生女子又带来一个姓王的男子过来,他同样被带到一个房间里面去了,之后的每天我和骆某花都陪着他打牌聊天,做饭,上课等,直到2014年10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我们就被传回派出所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我在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内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我只负责陪叶某、刘某甲以及王某聊天,打牌和上课等。我负责协助他们看管刘某甲、王某和叶某。我们限制刘某甲人身自由20天左右,叶某人身自由10天左右,王某人身自由5天左右。我不清楚我们是以谁人为首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来我听刘某甲说他银行卡内有3000多元人民币,银行卡被他们拿走了。(2)同案人骆某花的供述材料:我于2014年8月底(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左右,在惠东县大岭镇一出租屋内被叶祥敏主任叫到惠东县平山宿舍XX号房,我去到之后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以及陆某君、叶祥敏已经在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内里面了,当时还有一名被他们看管的男子叫刘某甲,我去到之后就每天陪刘某甲打牌、聊天,偶尔他们上课的时候我就和他们一起听课,有时候轮到我做饭我就去做饭,叶祥敏主任叫我多陪陪刘某甲聊天和打牌防止他逃跑,直到2014年9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有一个陌生女子带着一个名叫叶某的男子过来了,当时我和刘某甲在打牌,叶某来了之后就被叶祥敏、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以及陆某君带到一个房间里面去了,至于他们在里面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之后叶某就被安排跟刘某甲一个房间休息,而刘某甲和叶某上厕所和洗澡都是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等人轮流看管,而我和陆某君只负责每天陪叶某和刘某甲打牌聊天防止他们逃跑,有时候就给他们上课,轮流做饭,之后叶祥敏主任又叫来了赵某亮过来帮忙,之后就有人打电话给王某忠他们说有人报警了,听到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了,第二天又说没事了,我们就倒回去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内,直到2014年10月8日左右又有一个陌生女子带来了一个名叫王某的男子,王某来的时候也是跟叶某和刘某甲以前一样被带到一个房间里面去,之后王某就被带到一个房间里面休息,而我和陆某君每天也是陪着王某打牌聊天防止他逃跑,直到2014年10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被传回派出所了调查。我有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没有参与抢劫他人财物。我来的时候刘某甲已经在惠东平山宿舍XX号房内了,他们带叶某进房间的时候我和刘某甲在另外一个房间打牌、聊天,他们带王某进入房间的时候我也不在现场。我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号房内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我负责协助他们看管刘某甲、王某和叶某等三人。我们是由叶祥敏主任为首的,参与的有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赵某亮、陆某君包括我在内均为成员。我去到的时候刘某甲已经在了,我和他打牌聊天大概有20天左右,而叶某只有10天左右,王某大概有5天左右。我们是由叶祥敏负责安排工作,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赵某亮等四人先后负责看管叶某、王某、刘某甲,而我和陆某君就负责协助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赵某亮等人先后看管叶某、王某、刘某甲和照料他们的日常生活。我不知道他们几人被带到房间后,叶祥敏等人对他们做何事。因为我没在房间里面,我在房间外面做家务事。他们出来之后任何事情都没有告诉我。(3)同案人王某忠的供述材料:2014年8月中旬(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从江西过来惠东平山找我在网上认识的一个女网友,她说她在惠东平山可以帮我找到一份工作,我来到惠东新车站后她就过来接我到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之后我就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内住了下来,基本上每天都在那里和他们一起打牌和聊天。直到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XX号房来了一个名叫刘某甲的男子,刘某甲进入房间后,他就想走,我们不让他走,我就和王某飞、叶祥敏、张某忠等人就把他按倒在地上不让他反抗,然后让他拿出身上的现金、银行卡和他的手机,刘某甲不肯,叶祥敏就用手打他的脸逼他连将身上的现金(具体是多少钱我就不记得了)、银行卡和他的手机拿了出来,然后都给了叶祥敏。那时我还逼问他银行卡密码,但他没说。后来他把密码告诉了房内叶祥敏。拿走财物后,我们就轮流看住他,防止他逃跑,他每天在房子里面除了上课(讲营销之类的东西)就是吃饭、睡觉和打牌。直到2014年9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XX号房又来了一个叫叶某的男子,他来了之后也是想走,我们不让他走,我们就把他按倒在地上,他反抗,所以他还被我们几个打了,我们拿走了他身上的现金(具体是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我还拿走了他的手机还有银行卡,我还问了他银行卡的密码,但是他没说。我们拿走叶某的财物后,我们几个就轮流看住他,不让他走,他每天在那里除了我们给他“上课”就是吃饭、睡觉和打牌。直到后来2014年9月12日下午,叶祥敏让我们离开那房间,我们几个就跑了,留下刘某甲和叶某两个人在那房间里。直到2014年10月7日,我们一伙人又回到了某宿舍XX号房,发现刘某甲和叶某两个人已经不在了。到了2014年10月8日下午,XX号房又来了一个叫王某的男子,我们拿走了他身上的现金和银行卡,扣留了他的手机,我问了他银行卡密码,他把银行卡密码告诉我了。然后我们又是以同样方式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直到2014年10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公安民警来查房,之后我就被传回派出所了样。我对刘某甲、叶某和王某三人实施抢劫和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刘某甲和叶某两个人所有的财物都被叶祥敏拿走了。王某的财物和现金给叶祥敏拿走了,当时手机是放在XX号房大厅的冰箱里面。我们有五个人参与了抢劫刘某甲、叶某和王某的财物以及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些人是叶祥敏(男,广西人,年约28岁,身高约170CM,身材偏瘦)、“翟主任”(男,河南人,年约30岁,身高约170CM,身材偏瘦)、王某飞(男,重庆人,年约22岁,身高约175CM,中等身材)、张某忠(男,广西人,年约22岁,身高l60CM,身材偏瘦)还有我,一共5个人。陆某君和骆某花没有参与,我们实施抢劫的时候她们两人都在XX号房的客厅,没有进去房间里面。她们两人除了在XX号房轮流帮我们做饭、洗衣服和打牌之外,还给刘某甲、叶某和王某等人上课。我们几个轮流看守他们,防止他们逃跑,并扣留了他们的手机,限制他们与外界联系。我们是由叶祥敏组织实施抢劫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我们对刘某甲、叶某和王某实施抢劫时,我和翟主任、王某飞以及张某忠负责把人按在地上,如果有反抗的我们就打他,以及负责看管他们,不让他们离开房间,叶祥敏负责拿走他们身上的财物。抢劫到的财物全部交给了叶祥敏,银行卡也给了叶祥敏。叶祥敏是主任,我们主要是听叶祥敏的,都是叶祥敏安排我们做事,他说每一个新到的成员都要搜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财物等交给他们保管。(4)同案人张某忠的供述材料:2014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在网上聊天认识一个女网友自称是徐小红,她对我说你上班的收入不高,叫我过来一起工作,然后在一起相处。直到2014年7月10日我就从广州坐车到东莞××县平山,之后徐小红就到车站接我,她安排我在宾馆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她就把我带到惠东平山宿舍房间XX房内,我自己把身上的手机和现金2500元人民币都拿出来给他们,然后徐小红就安排我的吃住,她安排好后之后我就和房间里面的人聊天,打牌,连续过了1个多月,直到2014年8月21日来了一名男子,经了解他叫刘某甲(男,年约30岁,安徽省人,其他情况不详),他来到后我们几个人就走前去然后有两个男的就叫刘某甲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当时刘某甲他不愿意,然后我们几个人就上前把刘某甲按在地上并把他身上的手机及现金全部抢走,我们把他东西抢走后刘某甲就反抗,我们几个人就按住他然后一个姓叶的主任就殴打他,然后叶主任就安排我们轮流看着他(包括吃饭睡觉和上厕所都安排人看着),直到第二天开始就有人连续轮流给刘某甲上课(他们三四个人轮流给刘某甲上课),连续过了二十多天,直到2014年9月1日又来了一个人,经我了解他名叫叶某(男,年约29岁,其他情况不详),他来到后我们也走过去然后那两个男子叫他把身上的财物交出来。叶某也不同意,然后我们几个人就按住叶某并将他身上的东西都抢走了,他反抗时我们就有人按住他和殴打他,当时我和其中一名男子(具体是谁我就记不清楚了)手都是拿着毛巾的,我们拿出叶某的手机、现金和银行卡登记完之后,当他没有说出银行卡的密码时,我们就按住叶某,由叶主任用手殴打他,直到叶某把银行卡的密码说出来之后就没有再殴打他了,后来叶主任又安排我们轮流看着他(包括吃饭睡觉和上厕所都安排人看着),到第二天又有人给叶某上课,连续十多天都是这样安排的。直到2014年10月8日又来了一个人,经我了解他是姓王的男子,我们几个人就和他聊天,聊着聊着就叫他掏出财物,一开始他没掏出来,我们就说是你自己掏还是我们来掏,然后他就掏出了手机、现金和银行卡,我们就把时左右,公安人员到坪山某宿舍XX房间内查房时,我就被传到派出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有参与抢劫刘某甲、叶某和姓王的男子等人的财物。参与抢劫他们财物的还有一姓叶的男子(我们称呼他为“老大”,年约30岁,身高约170CM,身材偏瘦);王某忠(男,年约32岁,江西省人,其他情况不详);王某飞(男,年约21岁,重庆市人,其他情况不详);还有两个男子我不认识,加上我一共6个人参与抢劫。我有参与限制刘某甲、叶某和姓王的男子等人的人身自由。参与限制刘某甲、叶某和姓王的男子等人的人身自由的有王某忠、王某飞,加上我一共3个人。我们几个人轮流看守刘某甲、叶某和姓王的男子,防止他们逃跑,并扣留了他们的手机,不让他们和外界联系。是一个姓叶的“老大”组织我们抢劫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骆某花和陆某君没有参与抢劫,我们在房间实施抢劫的时候,她们两个在客厅不在房间内。至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她们两个也没有参与。她们两个轮流为我们做饭、洗衣服,没事的时候就打打牌,还给刘某甲、叶某和姓王的男子上课。我们几个人拿了他们三人的财物,登记好财物和银行卡密码之后,就将他们三人所有的财物交给那名叶主任。叶祥敏是主任,我们主要是听叶祥敏的,都是叶祥敏安排我们做事,他说每一个新到的成员都要搜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财物等交给他们保管。(5)同案人王某飞的供述材料:2014年7月份初(具体日期不清楚),我从江苏搭车到惠东××××一个叫陈某的女网友,我到达惠东汽车总站后陈某就过来接我了,之后陈某就把我带到惠东平山宿舍XX房,之后我在那里住了一段时候后我就认识王某忠、张某忠、陆某君、骆某花等人,直到2014年08月20号左右有一名我不认识的女子带着刘某甲到惠东平山宿舍XX房来,那名女子和王某忠带着刘某甲进去了一个房间,他们在房间具体谈了什么内容和采取了什么措施我不清楚,之后我听到房间内很吵我就跑去看怎么回事,当时我看到刘某甲不肯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刘某甲不断的在反抗,而我就和张某忠按着刘某甲不让他动,而王某忠就在掏刘某甲身上的东西,当时王某忠就把刘某甲身上的所有东西都掏出来了,当时掏出了六七百块钱左右、还有银行卡以及刘某甲的身份证,把刘某甲的钱还有身份证以及银行卡掏出来之后那名女子就登记刘某甲的个人信息还有银行卡密码,问刘某甲密码的时候刘某甲不肯把密码告诉我们,当时他还想逃跑,之后又被我们控制住了,当时情况比较混乱,具体是谁人殴打刘某甲我不清楚,刘某甲被殴打后王某忠就问刘某甲银行卡的密码,刘某甲被殴打后就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王某忠了,王某忠得知刘某甲的银行卡密码后就用自己的手机查询刘某甲银行卡里面有多少钱,当时我也不敢多问,那时候已经凌晨l点多了,我和王某忠以及张某忠负责看管刘某甲在一问房间内睡觉,我们轮流看管刘某甲,我们就一起吃早饭,而刘某甲上厕所的一举一动我们都轮流看管他,吃完早饭后我们就上课,讲课的人是我和王某忠、张某忠、陆某君以及骆某花轮流上课,到了做饭时间陆某君和骆某花都会轮流做饭,上完课就吃中午饭,吃完中午饭就可以到卧室休息,无聊的时候陆某君和骆某花就负责和刘某甲聊天、打牌,骆某花和陆某君是负责看管刘某甲的日常生活以及上课,基本上每天都是这样的规律,过了七八天我们也没有看管刘某甲很严格了,叶祥敏和翟某军都是主任,很少回来租房,他们都把事情安排给王某忠他们,直到2014年9月初的时候,又有一个陌生女子带着叶某过来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了,叶某来了之后那名女子就和王某忠进去了一个房间,之后叶祥敏和翟某军也跟着进去,他们在房间里面谈了一会,之后我和张某忠、陆某君以及骆某花也跟着进去房间里面了,我们进去后叶某就开始反抗了,看见叶某反抗后我和张某忠以及王某忠等人就把叶某按倒在地上,我和张某忠负责按着叶某,叶祥敏和翟某军以及王某忠、张某忠就动手殴打叶某,我们几个把叶某控制住后王某忠和叶祥敏以及翟某军就开始抡叶某身上的钱和身份证以及银行卡,抢了叶某的东西后叶祥敏和翟某军就把我和王某忠、张某忠以及骆某花和陆某君叫到房间外面去了,之后叶祥敏和翟某军两人就问叶某的银行卡密码,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之后叶祥敏就安排了一个床位给亮亮并交代我和王某忠、张某忠、陆某君、骆某花等人看管叶某,随后我们的日常生活就是看管叶某和刘某甲,他们两个都是由我和王某忠、张某忠轮流看管,他们上厕所我们轮流看管,而陆某君和骆某花负责做饭和陪叶某以及刘某甲打牌和聊天,平时就和我们一起轮流给叶某和刘某甲上课,而翟某军偶尔有回来,之后我们也各自离开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间了,当时叶某和刘某甲还在惠东平山宿舍XX房间内,我离开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间后就跑到惠东平山老桥头下面去睡觉,直到我第二天早上我睡的迷迷糊糊的时候就接到翟某军的电话,翟某军在电话里面叫我回去,他说他有我身份证和行李都在他手上,说我不回去在惠东平山宿舍XX房也离开不了,之后我就回去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了,我回去之后王某忠、张某忠、陆某君、骆某花也先后到回了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间,我回到在惠东平山供销衽宿舍XX房的时候叶某和刘某甲也不在房间内了,直到2014年的国庆节过后又有一名陌生女子带来一个叫王某的男子过来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之后王某忠和那名女子也把王某带到一个房间里面去了解个人信息并搜王某的身,由于王某没有反抗我就去搜他的身,王某忠和翟某军登记完王某的基本信息和银行卡密码后就把王某交给我们几个看管,看管王某也是跟看管叶某以及翟某军的过程一样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直到2014年10月13晚上20时左右,公安民警就来到在惠东平山某宿舍XX房间内把我们查获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我在里面主要看管叶某、刘某甲、王某的日常生活和上课学习。看管他们的目的是不让他们离开惠东平山宿舍XX房。我们一般都是翟某军指使我们非法禁锢以及抢劫他人财物的,有时候是王某忠指使我们非法禁锢以及抢劫他人财物的。我是按照翟某军、叶祥敏、还有一个“老大”(男,现年约30岁,身高约1米75,湖北人)的意思禁锢叶某、刘某甲、王某的。我们抢劫叶某、刘某甲、王某的钱财都给翟某军、叶祥敏、“老大”拿了。一直到现在我还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我在该间内有对叶某、刘某甲、王某大声警告,至于大人就没有,只是他们在,叶某、刘某甲、王某时我是按着他们,不让他们反抗。翟某军和叶祥敏是主任,安排我们工作,我和骆某花、王某忠、张某忠以及陆某君都是成员,负责看管叶某、刘某甲和王某以及给他们上课。刘某甲被禁锢了约有20天,叶某被禁锢约有十几天,王某被禁锢约有五、六天,具体时间我都记不清楚。叶祥敏是主任,我们主要是听叶祥敏的,都是叶祥敏安排我们做事,他说每一个新到的成员都要搜出银行卡、身份证、手机、财物等交给他们保管。(6)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陆某君、骆某花辨认,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陆某君、骆某花辨认出叶祥敏是一起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宿舍XX房的同案犯叶祥敏。(7)被告人叶祥敏的供述材料,证实叶祥敏交代:我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是负责,主任级别,我没有抢劫财物,也没有安排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陆某君、骆某花的工作,62×××21的银行卡不知道是谁的。我2014年6月份到惠东,2014年8月份离开惠东到东莞。8、被害人陈述材料:(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材料和其对五名同案人的辨认笔录:2014年10月1日左右,我通过QQ在网上认识一个青年女子,她说她是开酒店的,我因为失业所以我跟她说我去她那里做服务生,她就说好,叫我过来惠东。10月8日17时左右,我从福建省武平县来到惠州南,大概l8点我就到了惠东汽车站,然后我就坐摩托车到了惠东平山老广场,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她,让她来接我,我就在那里等她来接我。过了一会儿,她和一名女子过来接我,然后我就到了惠东平山A栋XX号房。然后我进了一个有块黑板的房间,我觉得不正常,就问她是干什么的,她叫我别紧张,叫我坐下来打牌,后来又陆续来几个男的都叫我别紧张,坐下来打牌。我觉得不对劲,想走,还没站起来我就被另一个“王老板”(后经了解该名王老板的真实姓名叫王某忠)按在椅子,跟我说有话好好说,当时他们在场的人比较多,我怕被打就不敢走。然后我网上认识的那青年女子。“王某忠”就叫我把财物交出来,接着张老板(后经了解该名张老板真实姓名叫张某忠)跟我说如果我不拿出,他们就会来硬的(意思是硬抢走),然后我就把我身上的钱包(内有420元现金、本人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都放桌子上了,“雨芯”拿走了我的钱、银行卡和手机。另一个王老板(后经了解该名王老板真实姓名叫“王某飞”)还搜了我身和行李,接着王某忠问我银行卡密码,我不说,他就用语言来威胁我(意思是不告诉他们银行卡密码就要殴打我),之后我害怕了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而“雨芯”当时就把密码记在本子上,然后就带着我的财物离开了,之后那名一起和网友来接我的女子自称叫骆老板(后经了解她真实姓名叫骆某花)的和一名自称叫陆老板的女子(后经了解她真实姓名叫陆某君),接下来的几天,他们轮流着看守我,连上厕所和洗澡都会跟着我,第一天是赵老板(后经了解该名赵老板真实姓名叫赵某亮)看守我的,第二天是“王某飞”看守我的,第三天是“王某忠”看守我的,第四天是张某忠看守我,而陆某君和骆某花就每天陪我打牌和聊天还有给我上课,她们除了和我打牌和聊天以及上课外她们还轮流做饭是负责协助那几名男子看管我,每天在那房间里她们就给我上课,就是吃饭、睡觉、打牌。直到2014年10月13日20时左右,公安民警来查房,我才被你们派出所解救出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我被抢走了现金以及手机等物品,我的手机在公安人员查房的时候在XX号房大厅的冰箱里面拿回来了。我被抢走的银行卡是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我不记得,卡主是我本人王某的。我被一个网上认识的青年女子雨芯、王某忠、王某飞、还有张某忠以及赵某亮等人抢走我身上的财物和限制我人身自由。对方抢走我的财物时,王某忠逼我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王某忠和王某飞恐吓我还说不告诉他们密码的话就会被他们殴打。他们把我的手机扣留起来了,给我打电话但会监视我打电话(如果我家人打电话给我只能报喜不报忧),我上厕所和洗澡他们都轮流看管我,门也是锁起来的。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3日对方控制我的人身自由共有5天时间左右。经被害人王某辨认:骆某花、陆某君、王某飞、张某忠、王某忠就是抢劫其财物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人。(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材料和其对另五同案人的辨认笔录:2014年08月16日,我从江苏无锡到东莞石龙找工作,我用我的QQ寻找附近的人。附近的人有没有工作介绍给我。后来我通过QQ认识了一个女青QQ叫“黄某秋”,我问她有没有工作介绍给我,她说她在惠东的一个湘菜馆工作,她只是路过东莞。我就问她惠东这边工作好找不,她就跟我说惠东鞋厂多,方便找工作。我就说我刚好在鞋厂工作过,她就说让我过来惠东看看。直到2014年8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我就到达惠州市惠东平山,之后我就打电话给黄某秋,她让我到惠东平山华侨城大润发商场等她,之后她还有她的一个朋友(女性)就过来接我了,接着我们就去大润发商场买了一点东西后,直到8月21日下午18时左右她们两人就带找到了一出租屋(即:惠东平山三楼)里面去,到了出租屋后,她就带我进去了一个小房间里,进去之后我就看见有一男一女在桌子上打牌(过后我才知道在里面打牌的男子名叫:王某忠,女子名叫:“李玲”),接着大约有五、六个男子和一个女子(过后我才知道她名叫:“陆某君”)冲进房间里面来,王某忠就对我说行业有行业的规矩,让我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我就直接把我身上所有东西拿出来了,我把手机和钱包(包内有647元现金和三张银行卡)放在桌面上,他们把我的东西都扣起来了,接着他们问我要我银行卡的密码,我跟王某忠等人说我卡里面没有钱,然后我准备拉门往外跑时,后面进来的那5、6个男子看到我站起身来就一把从后面将我按倒在地上,在场就有人开始用脚踢我头部、背部等,当时我喊了几声救命。就有人用毛巾捂住我的嘴巴(过后我才知道用毛巾捂住我嘴巴的人名叫:“张某忠”),有人用手按住我的手脚和头部不让我走动(过后我才知道其中一名男子是在我背后按住我身体的人名叫:“王某飞”,一名男子名叫:“杨桂”)。后来我停止反抗也没有喊了,他们就让我坐在凳子上坐好。之后他们又对我说,不管我以前是做什么的,来了这行业就要遵守他们的规矩,等他们主任回来给你上课。当天晚上20时左右来了两个声称是主任的男子,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那名自称是翟主任的男子就问我银行卡的密码是多少,之后几天那名自称是叶主任的男子和王某忠、“杨桂”、“陆某君”、“李玲”等人反复问我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我跟他们说我银行卡没有钱。直到2014年8月25日晚上21时左右,“翟主任”在上课的房间里面用木棍打我背部,“叶主任”用拳头殴打我的头部和面部,打完之后逼我说出银行卡密码,当天晚上我没有说出来密码,他们两人就不让我睡觉一直坐在凳子上面朝墙直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到了第二天我迫于无奈只好把正确的密码告诉了叶主任,他们就去把我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的现金取走了。在我被他们停留的这段日子,他们每天都带我到一个小房间里面上课,他们上课的内容都是说怎么样挣钱,还说是什么天津天狮直销公司等内容,到了晚上他们就安排一个位置给我睡觉,我洗澡和上厕所都是杨桂看管我,之后的每天早上9时左右他们就会轮流给我上课,上完课就吃中午饭,每天下午3时左右又上课,其余的时间他们就让我们玩扑克。直到2014年9月12日晚上18时左右我就和他们一起被关在一个房间里面,之后我就听到外面有响声,我觉得不对劲,看着他们一个个都走了,最后我感觉房间内只剩下我和一起被关在一个房间的“叶某”的时候,我就跟叶某说那些人可能已经跑了,只剩下我和叶某,之后我就和那名男子到城西派出所报案了,事情进过就是这样了。是“王某忠”抢走我身上的647元人民币和手机以及我的银行卡等。是叶主任拿了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并且用暴力的行为要我供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我被抢走了现金、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手机等物品,手机直到2014年9月12日晚上22时左右才取回来的。中国农业银行的一张储蓄卡,卡号:62×××74,账户名:刘某甲。卡内有3980元人民币。除了我被对方实施抢劫及控制人身自由之外,还有一名叫叶某的男子被对方实施抢劫及控制人身自由。叶某说他自己被抢走49500元人民币。他被控制了几天左右。经刘某甲辨认:骆某花、陆某君、王某飞、张某忠、王某忠就是抢劫其财物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人。(3)被害人叶某的陈述材料和其对另五名同案人的辨认笔录:2014年08月27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广西钦州一工地上班时接到我朋友潘某的电话,他说他在广东省××市××县××一个服装厂上班,他在电话里面叫我到广东省××市××县××一个服装厂和他一起上班,直到2014年9月1号我就到达惠州市惠东平山,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我的朋友,他让我到惠东平山人民路老广场的地方等他,之后我的朋友就过来接我了,接了我后我们就到了一个餐馆吃饭,我们吃完饭之后我的朋友就带我到。他的出租屋(惠东平山三楼)里面去,到了我朋友出租屋后,我朋友就带我进去了一个小房间,进去之后就有五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冲进房间里面,他们就直接把我身上所有东西拿了出来了,我就一直反抗,那五个男子看我反抗他们就用拳头殴打我,他们把我按倒在地的时候还用摩托车的轮胎砸我的背部,之后又进来两个声称是主任的男子进来了,那名姓叶的主任男子就问我的银行卡密码,我告诉了一个假密码给他们,之后他们就到银行查询我的密码是否正确,之后他们发现我给了一个假密码给他们,他们又对我实施殴打,我被他们殴打后我就把我的邮政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他们了,他们把我身上的现金和邮政银行卡的存款抢走了,还把我的手机扣起来了,之后我就没有在反抗了,他们看我没有反抗后就带我到一个小房间里面上课,他们上课的内容都是说怎么样挣钱,还说是什么天津天狮直销公司等内容,到了晚上他们就安排一个位置给我睡觉,我洗澡和上厕所都会有人看管我,之后的每天早上9时左右就会上课,上完课就吃中午饭,下午3时左右又上课,其余的时间他们就让我们玩扑克,直到2014年9月12日晚上18时左右我就和他们被关到一个房间里面,之后我就听到外面有响声,我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直到晚上和我一起被关在一个房间的一名男子就说那些人已经跑了,只剩下我和那名男子,之后我就和那名男子到城四派出所报案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我被一个自称他为叶主任的男子和一个姓翟的主任为头等抢走我的财物及控制我人身自由。我被抢走了现金以及中国邮政银行卡里面的钱被他们去走,我的手机开始也被他们强行抢走了,直到2014年9月12日晚上22时左右才取回来的。我被抢走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92,卡主是我本人叶某,卡内有49600元整。是一个姓王的男子抢走我身上的现金和手机以及我的身份证等,叶主任就拿着我的中国邮政银行卡问我要密码,我不告诉他密码他们就殴打我。他们是轮流看管我的,他们把我的手机扣留起来了,避让我和外界联系,我上厕所和洗澡他们都轮流看管我。对方控制我的人身自由从2014年9月1日至今有ll天左右。除了我被对方实施抢劫及控制人身自由之外,还有一名叫刘某甲的男子被对方实施抢劫及控制人身自由。他说他自己被抢走3800元。他被控制了22天左右。当时在XX房内的人员都有对我进行看管,防止外逃,包括“骆彩蝶”和“陆某君”。经叶某辨认:骆某花、陆某君、王某飞、张某忠、王某忠就是抢劫其财物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人。此外还有原审法院对同案人张某忠、王某忠、王某飞的讯问笔录和开庭笔录予以佐证。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叶祥敏为传销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祥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还抢了几被害人现金的数额问题,因几被告人归案后均交代有搜被害人身上的现金,但未交代具体数额,因此对几被害人具体被搜走现金的数额不做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王某的银行卡被取走现金的事实,因根据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等人的交代,王某的银行卡交给了翟某军,而取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当天公安机关已将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等人抓获,因此,翟某军银行卡的钱是谁取走现无法认定,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王某银行卡被被告人取走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叶祥敏身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没有悔罪表现,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祥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叶祥敏及另案被告人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共同退赔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495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乙经济损失3800元等。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人民币6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40)、钥匙一串返还给被告人叶祥敏。上诉人叶祥敏上诉称其没有参与2014年10月8日抢劫和拘禁王某,其当时早已离开该传销组织去了东莞。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叶祥敏伙同同案人陆某君、骆某花、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等人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被害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叶祥敏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叶祥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指使他人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叶祥敏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关于2014年10月8日王某被抢劫和拘禁的这一单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当时已经完全脱离了该非法传销组织或曾有阻止、告知过同案人停止犯罪的行为,且叶祥敏供认其是涉案传销组织的主任级别,该传销组织规定应对新加入的成员应搜身;本案同案人王某忠、张某忠、王某飞、陆某君、骆某花等均供认其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是听从叶祥敏的安排,其等人也是受叶祥敏的指使进行拘禁被害人或抢劫财物,抢得的财物也均交给了叶祥敏;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等人正是受叶祥敏要求对每个新到的成员进行搜身的指使,才参与实施了犯罪,抢劫、拘禁了刘某甲、叶某、王某等人,叶祥敏与本案同案人属共同犯罪,其作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该组织的犯罪行为承担共同责任,故2014年10月8日的这一单犯罪,叶祥敏虽不在作案的现场,但其仍应对王某忠、王某飞、张某忠的行为负责,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判的量刑与上诉人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丽芳代理审判员 冯丹宁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