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与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06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王奋斗,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来、王卫红,系该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梁文侠,系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玲,系该学院职工。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代代表人张文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玲,系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职工。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昌根,系该工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晓玲,系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职工。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文彩,系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玲,系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职工。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法定代表人王奋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来、王卫红,四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诉称,2007年,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因租赁校舍纠纷和购买土地纠纷,被案外人起诉,经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建设施工人巨录生、栾普建介绍,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委托原告为其代理案件,经协商原告对本应支付50万元的代理费以法律顾问形式代理,仅计算代理费10万元,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负责案件的副校长孙江宏当即给付给原告5万元,对下欠5万元承诺在所代理案件全部结案后向原告支付,原告向被告开具收据10万元,并注明下欠5万元未付。后原告为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共代理诉讼案件16起,直至2014年5月29日才全部结案。代理终结后,原告多次催要下欠的5万元代理费未果。现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已由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以“承接债权债务”形式兼并接收,而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是由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股东是被告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和西安工程技师学院。故请求上述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给付原告50000元代理费的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辩称,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和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是校舍租用关系,不应成为被告。原告起诉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也不成立。原告未提供可证明委托事宜的有效证据,故其所诉事由没有依据。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系原告单方开具,其形式要件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且不符合基本常识,故原告起诉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的事由不属实不应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辩称同上。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之法定代表人王奋斗经巨敬民(又名巨录生)、栾普建介绍,与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的校长助理孙江宏就该校相关被诉事宜达成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代理该校因建校土地诉讼等案件,由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给付原告代理费100000元。口头协议达成后孙江宏给付了原告50000元,原告于2008年10月3日给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出具收据1份,载明了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事由为代理费(先付5万,结案后付下欠的伍万)。后原告为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代理了陕政复决字第(2007)17号、市政复决字(2007)115号、(2008)长行初字第4号等案件。另查明,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申请成立了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成立了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现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已停办,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亦停办。2009年9月18日被告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召开院务会议,其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一、2007年十月,学院与西安西工院后勤公司(以下简称“后勤公司”)及其属下的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现代机电学校”)曾就现代机电学校并入学院、资产及负债分别划归学院和后勤公司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一系列的决议。近两年来,学院财务处和后勤公司为落实决议内容进行了反复的探索和大量的、积极的工作。二、在实施和执行上述决议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经征询律师、会计师等专业资深人士,并对资产过户等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原定将现代机电学校资产及负债划归学院和后勤公司的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故学院应提出终(废)止原三方协议及撤销合并的意愿和现代机电学校资产处置问题的意见,基本原则是学院既不接受现代机电学校的资产,同时也不承担其债务;长安校区仍归学院使用和管理,学院可分期承付租金。具体方案由后勤公司和学院财务处进行商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支付该款。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为共同被告,要求诸被告负连带责任支付该款。本院于2015年5月9日向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届满,上述被告均委托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职工王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促其协商,双方各执己见,因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证人巨敬民、栾普建、张海斌的证言,收款收据,陕政复决字第(2007)17号、市政复决字(2007)115号、(2008)长行初字第4号法律文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被告提供的西安工程技术学院院务会议纪要,以及本院从陕西省民政厅调取的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设立的有关材料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达成委托协议并完成了委托事务,委托人托欠代理费有其提供的多份法律文书、证人巨敬民和栾普建的证言相互印证,而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辩称原告起诉事由不属实,但其无反证证明原告给其代理是无偿的或已付清代理费,原告出具的代理费收据虽不符合会计制度,但不能因此否定托欠代理费的事实。现原告要求支付代理费,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作为委托人应当向原告支付。原告要求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接收了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的资产及债务,故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西安西工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支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服务所代理费50000元,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服务所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现代机电技术学校、被告西安工程技师学院负连带责任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高省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