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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向世婷、向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向世婷,向兴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2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负责人江凯,行长。被告向世婷,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向兴国,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向世婷、向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