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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彭进仁、彭火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进仁,彭火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进仁,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火生,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建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彭进仁因与被申请人彭火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进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判决彭火生自行承担45%的责任,这与彭火生自认其是在屋顶上不小心摔下来的事实不符,且负有举证责任的彭火生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彭进仁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因此,彭进仁对事故的损害结果没有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中认定彭火生的伤残赔偿金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以彭火生实际居住地处在五夫镇五夫村属镇政府所在地为由,二审判决以统计局确定彭火生居住地武夷山市五夫镇五夫村属城乡结合区为由,一、二审的上述认定均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彭火生提交意见称:彭进仁是本案的受益人,没有依法履行对雇员彭火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提供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因此,彭进仁具有过错。对于残疾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应当以彭火生实际居住、生活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本案中彭火生居住在镇政府所在地,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彭进仁雇佣彭火生为其房屋钉瓦条、盖瓦片,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彭火生在作业时从屋顶摔下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彭进仁与彭火生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彭进仁认为其已提醒彭火生在作业时注意安全,但现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对彭火生已尽安全注意提醒及劳动保护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彭进仁应承担相应责任;彭火生在作业时,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相应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彭进仁的赔偿责任。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彭进仁负55%的责任,彭火生负45%的责任,并无不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系统计部门按照城镇人口统计数据得出,彭火生举证的武夷山市统计局2011年城乡划分材料中载明五夫镇五夫村已列入城镇人口统计,彭火生户籍地为五夫镇五夫村,其可支配收入亦计入城镇居民部分,因此,一、二审认定彭火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彭进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彭进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进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浩洪代理审判员  叶长鋈代理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慧素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