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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敏与被告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敏,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王学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闫丽,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岭,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学敏诉被告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丽,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王保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敏诉称:被告系生产经营玻璃钢空调壳公司,2010年农历2月份原告去被告处做预埋、粘网工作,劳动报酬约定按件计算且每月以现金支付,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1月14日结束,但被告尚欠其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劳动报酬8845元未支付。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几支付原告4000元,余款4845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先是向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484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工作期间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其产品质量经常存在问题,对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并多次偷盗厂内物品,厂领导曾多次因这些原因与其谈话,要求其改正。因产品质量经常出问题,需要派人去售后,给公司加大费用,订单也越来越少,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外欠款和工人工资不能支付,现处于倒闭状态。王学敏在公司工作中不考虑公司利益,只考虑个人得失,偷走公司的税控器,使公司无法正常开票报税,后公司准备报案,她才将税控器交出来。原告应对因其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原告王学敏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2、2014年9、10、11月份考勤表,证明王学敏于2014年9、10、11月在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正常工作。3、2014年9、10、11月工资表,证明王学敏9月工资为3035元,10月工资为4230元,11月工资为1580元,以上三个月的工资共计为8845元;这三个月的工资表上无当事人王学敏签字,证明当时工资并未发放。4、2014年5、6、7、8月份工资表,证明2014年9月1日前王学敏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从这几个月工资表证明王学敏9、10、11月工资未发放,如果发放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字。在2015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王保岭已支付给王学敏4000元劳动报酬,现剩余4845元未支付。被告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人证言两份,并由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学敏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差,经常存在问题需要返工,存在故意浪费公司原材料的现象,并且不按规定领取劳保用品和原材料,领取时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签名。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人与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对证人的证言不应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2010年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1月14日结束,被告欠原告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劳动报酬8845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原告4000元,余款4845元至今未付。原告向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4月15日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主张因原告的工作对该公司造成损失,但未提交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且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给被告造成损失也应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学敏工资款4845元。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新乡市宏丰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伟审判员  李天使审判员  邹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计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