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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常江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江波,刘英英,赵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87号申请人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下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东方,经理。被执行人常江波,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英英,女,1980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长河,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2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