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尘与潘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冯某,女,生于1986年5月2日,汉族。被告潘某,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