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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仝朝阳与叶建薇、蒋金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70号原告:仝朝阳,工人。委托代理人:温国庆。被告:叶建薇,个体。被告:蒋金德,个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负责人:娄锦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仝朝阳与被告叶建薇、蒋金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仝朝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叶建薇、蒋金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仝朝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朝阳撤回对被告叶建薇、蒋金德的起诉,案件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王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田家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