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邢某与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57号原告:邢某,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云某,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邢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云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被告云某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云某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砀山支行李庄分理处的存款120000元(账号为12×××55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