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谢亚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8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户籍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1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4年9月15日上午,被害人何某接到一名自称是东莞市虎门镇太平医院江姓副院长的男子电话,称其医院要向何某订购一批纯净水以骗取何某的信任。同日下午,该男子再次打电话给何某,称其医院急需一批消毒水,希望何某先行代购。何某同意,并先后两次分别将人民币31000元存入一个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谢志华,账号62×××62),将人民币62000元存入另一个工商银行账户(户名安道琴,账号62×××87)。随后,何某发现无法联系该男子并报案。同日下午2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戴墨镜作伪装,持户名为谢志华的银行卡在深圳市宝安区共和社区通过ATM取走人民币31000元。2、2014年11月1日,被害人王某接到一名自称“曾耀祥”系坪山中心小学校长的男子电话,称要雇其装修房子以骗取王某信任。11月3日,“曾耀祥”打电话给王某谎称学校要急需一批消毒药水,让王某帮忙代购,并留下“供货商谢志华”的电话。随后王某联系了“谢志华”,并根据“谢志华”的要求将人民币20000元的定金打入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户名谢志华,账号62×××13)。随后,“曾耀祥”再次打电话给王某,要求追加购买消毒水,王某感觉被骗并报案。同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谢某头戴帽子和墨镜作伪装,持户名为谢志华的银行卡在深圳市宝安区共和社区通过ATM取走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某居住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共和社区福和路西6巷11号301房将其抓获,当场查获谢某取款时用于伪装的墨镜一副。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墨镜一副、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证、通话记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随案移送的墨镜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上诉人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谢某的认罪态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谢某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心 斌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黄 丹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鹏(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