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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绪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21号原告陈绪。委托代理人谢先宗。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25号。负责人罗建东,该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郭海,该大队指导员。委托代理人梁海斌,该大队指导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其作出的编号:450100305420105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返还原告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绪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负担。审判长滕莹审判员农瑛审判员李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罗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