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潘振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甲,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安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振东、被告肖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7月16日生育一女肖某乙。婚后,由于原、被告均无固定工作,原告在生育婚生女肖某乙后,带婚生女肖某乙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在外打零工,婚后聚少离多,双方经常6为家务琐事在电话或短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甲于2013年5月7日在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生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婚生女出生时间;3、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为一套商品房。被告肖某甲在庭审中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后债务共同承担。经庭审质证,被告肖某甲对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甲于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7月16日生育一女肖某乙。2013年5月8日,原、被告购买了一套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泊湖湾6栋1单元5楼2号商品房,总借价款305000元,其中首付92000元,贷款213000元。婚后,由于原、被告均无固定工作,原告王某在生育婚生女肖某乙后随婚生女在原告王某父母家生活,被告肖某甲在外打零工,双方聚少离多,并经常为家务琐事在电话或短信发生争吵。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2、婚生女肖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肖某甲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1、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甲自愿离婚;2、婚生女肖某乙随被告肖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王某每年支付婚生女肖某乙抚养费5000元至肖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支付时间: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抚养费为25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2016年1月起至肖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3、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泊湖湾6栋1单元5楼2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前给付被告肖某甲房屋分割款53600元;4、婚后共同债务60000元,由原告王某偿还35000元,被告肖某甲偿还25000元。”的调解协议,被告肖某甲亦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但事后不同意签收离婚调解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甲登记结婚,该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某甲虽然在本院制作的调解协议上签名,但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该离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婚后已育有一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主动沟通,互信互爱,互相尊重,是能够建立美满的幸福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童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光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