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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3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日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水贝耀廷华工业园一栋宿舍楼天台伺机盗窃。次日4时许,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603房,趁王某熟睡之机盗走王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白色小米2手机(价值880元)及一部白色杂牌手机(价值290元)。随后徐某又进入被害人肖某居住的506房,趁肖���熟睡之机盗走肖某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3266元)及一部黑色小米1手机(价值357元)。后徐某逃离现场时不慎跌落楼下受伤,民警在凤岗镇广济医院将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王某等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在法庭上,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水贝耀廷华工业园一栋宿舍楼天台伺机盗窃。次日4时许,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603房,趁王某熟睡之机盗走王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白色小米2手机(价值880元)及一部白色杂牌手机(价值290元)。随后徐某又进入被害人肖某居住的506房,趁肖某熟睡之机盗走肖某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3266元)及一部黑色小米1手机(价值357元)。后徐某逃离现场时不慎跌落楼下受伤,民警在凤岗镇广济医院将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被害人王某、肖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徐某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徐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浩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