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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龙与钱叶志、唐玉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龙,钱叶志,唐玉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再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龙,男,1981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叶志,男,1988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审被告:唐玉池,男,1984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周龙因与被申请人钱叶志、原审被告唐玉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池民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再审。本院再审期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叶志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再审申请人周龙、原审被告唐玉池均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叶志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再审申请人周龙、原审被告唐玉池均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叶志撤回原审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钱叶志负担。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时立强人民陪审员  齐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