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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晶与滕鳌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晶,滕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徐晶,女。被执行人:滕鳌,男。申请执行人徐晶与被执行人滕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商解决,此案不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