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晶与滕鳌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晶,滕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徐晶,女。被执行人:滕鳌,男。申请执行人徐晶与被执行人滕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商解决,此案不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