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徐鹏、邵鑫等与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邵鑫,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75-1号原告徐鹏,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邵鑫,女,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徐鹏、邵鑫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妇幼保健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7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