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邱继刚、韩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继刚,韩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邱继刚,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韩志国,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志国于2014年5月23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志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志国名下银行存款6156.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