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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43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6365-3。法定代表人孙钧。委托代理人谢春莲,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财富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