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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审管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窦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管民初字第9号原告:窦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徐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宝忠,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司宪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占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云艳,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翠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治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