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芝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康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烟芝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1月1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10月26日止。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余刑二年九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2年11月2月日减刑释放。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冠秀,被告人康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被告人康刚的供述,失主郑洪春、王毓杭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烟芝价鉴字(2015)16、25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康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康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罪名没有异议,对所盗字画,认为估价过高,并以此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刚先后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23日,采取以钳子、扳手等工具剪断窗户防盗栏杆等手段进入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中国移动终端售后服务中心、三马路福祚黑猪肉专卖店内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古代示意图字画1副、酷派手机、电脑一体机等物品一宗,被盗现金及物品折价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康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12月30日凌晨、2015年1月23日凌晨,以钳子、扳手等工具剪断窗户防盗网,分别进入北马路中国移运售后服务中心以及三马路福祚黑猪肉店实施过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古代示意图字画1副、酷派手机、电脑一体机等物品一宗。2、失主郑洪春、王毓杭的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23日,先后发现自己经营的中国移动终端售后服务中心、三马路黑猪肉专卖店被盗,丢失现金人民币200元、古代示意图字画1副、酷派手机、电脑一体机等物品一宗。3、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康刚所居住的烟台市芝罘区喜乐职工宿舍256号宿舍进行了搜查,扣押了作案工具钳子、扳手,大部分涉案赃物(古代示意图字画1副、酷派手机、电脑一体机等)被扣押并发还失主。4、收据一宗、发票、出库单、烟芝价鉴字(2015)16、25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其中,古代示意图字画1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万元。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康刚的身份情况以及被抓获归案的事实。6、(2004)招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康刚于1994年12月、2004年12月先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康刚当庭提出字画鉴定价格过高并以此为由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查,该鉴定意见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被告人康刚仅以字画价格过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上述鉴定意见依法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康刚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被告人康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 文 娟人民陪审员 徐 桂 萍人民陪审员 刘 承 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杨(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