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改芹与安阳县康德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改芹,安阳县康德面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改芹,女,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康德面粉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负责人李军只,该厂负责人。上诉人马改芹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康德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改芹称,其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安阳县康德面粉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马改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