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8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章玉梅诉被告徐镇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梅,徐镇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76号原告:章玉梅,女,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镇邦,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章玉梅与被告徐镇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徐镇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镇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玉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