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夏兆票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夏兆票,胡华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5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学敏,行长。被执行人夏兆票。被执行人胡华婵。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兆票、胡华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0242元、利息12636.28元、逾期罚息2156.56元(2014年11月10日以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赔偿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7051元、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325.5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9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兆票、胡华婵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50007.34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