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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杨某甲。被告:顾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晴涵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负担生活、教育费每月500元至被抚养人能独立生活时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顾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后双方因矛盾发生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