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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丁爱良与代广民、刘庆龙、代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良,代广民,刘庆龙,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丁爱良。被执行人:代广民。被执行人:刘庆龙。被执行人:代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爱良与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自动履行了(2013)梁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丁爱良与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