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丁爱良与代广民、刘庆龙、代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良,代广民,刘庆龙,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丁爱良。被执行人:代广民。被执行人:刘庆龙。被执行人:代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爱良与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自动履行了(2013)梁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丁爱良与被执行人代广民、刘庆龙、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