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张建新、傅王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波,张建新,傅王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波。被执行人张建新。被执行人傅王长。张庆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建新、傅王长在(2015)丽遂执字第129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新、傅王长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建新、傅王长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凯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