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巫盛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巫盛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刘雄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巫盛灿,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巫盛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98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