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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韦世玮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杨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敏 来源:百度“”